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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材料?

来源:web  时间:2018-03-20 18:44:53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编号(在申请书中填写);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

  6.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进入《在上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所需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阅读。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

  8.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9.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10.主要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11.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份);

  1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原件1份);

  13.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14.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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