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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悦”注册饮料商标“悦纯”注册啤酒商标,双方达成和

来源:张江注册公司  时间:2018-03-06 08:30:24

  前段时间,可口可乐公司旗下冰露品牌的饮用水“纯悦”上市,注册商标一波三折终于注册成功。“纯悦”涉嫌和雪花啤酒公司注册商标“悦纯”商标近似,一直注册不下来。

  

  近日,基于可口可乐公司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的协议及相关的证据,法院认定可口可乐公司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申请的“纯悦”商标与雪花啤酒公司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的“悦纯”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那么“纯悦”商标与“悦纯”商标,文字相同,为何会不构成商标近似呢?

  可口可乐公司的“纯悦”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而“纯悦”和 “悦纯”两个商标由相同的两个汉字构成,仅前后顺序不同,我国有从左至右以及从右至左两种认读习惯,二者若同时使用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有特定的联系。可口可乐公司的“纯悦”商标与雪花啤酒公司的“悦纯”商标近似程度较高,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法院据此不予可口可乐公司申请在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纯悦”商标核准注册。

  

  不过,该案二审期间,可口可乐公司与雪花啤酒公司签订了协议,雪花啤酒公司履行了该协议,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悦纯”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使用范围。注销后的“悦纯”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仅保留了“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麦芽汁”。基于两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二审法院核准“纯悦”商标在“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并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一审判决。

  当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人有时会与在先商标的权利人达成协议,由后者出具同意书,认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意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时也不是绝对的。

  当两商标标志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无法清楚识别时,通常会认为是由相同主体所提供,在这种情形下就不能以同意书为由准许在后商标注册。反之,若两商标标识仅是近似,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别,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两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下,只要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在后商标申请注册,可以准许在后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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