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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注册的例外情况

来源:张江注册公司  时间:2018-03-06 10:30:22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条款一般被称为地名条款或地名商标条款,其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行政区划县级以上的地名或知名度较高的国外地名都不得作为商标,但有几种例外情况。

  对于《商标法》实施以前注册的地名商标不受约束,继续有效。如“青岛”啤酒、“哈尔滨”啤酒等,而这些商标也经过多年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显著性。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如果申请人只是将“地名”作为商标的部分,而该商标的主要识别元素并非“地名”的话,则该商标可以获得申请注册,比如知名度极高的“巴黎春天”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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