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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方言可以注册为商标么?

来源:张江注册公司  时间:2018-03-06 13: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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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广告语非常经典,耳熟能详,是否可以申请商标呢?

  有些广告语已经成功注册为商标,比如:

  

  耐克(NIKE)“JUST DO IT”

  

  阿迪达斯(ADIDAS)“IMPOSSIBLE IS NOTHING”

  

  麦当劳(McDonald’s)“我就喜欢”

  所以,

  1 在广告短语中含有申请人已注册商标的,一般可以允许注册。

  2 根据《商标法》,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熊行行子”商标的申请人是山东一家企业,这四个字看似无直接含义,也无引申用法,属于一般的文字商标。但经审查员查询后发现,“熊行行子”是一句济南民间非正式、方言化的俚语,具有对人或物怀有否定、瞧不起、不在乎、厌恶、鄙视等含义,属于贬义词汇,作为商标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方言文字属于褒义词汇,是可以正常审查的。例如:“粤盏鬼”商标,“盏鬼”是广东方言,指事物十分有趣、过瘾、可爱。由于该文字是褒义词汇,在没有在先权利的前提下,可予以核准。反之,像“熊行行子”这类是贬义词汇,极易导致公众的误解误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是会被驳回的。

  同样的,申请方言文字商标,除了要注意本身的含义以外,也要考虑是否有显著性。例如,“浑不吝”商标,是北京方言,有“全不怕”之意。虽然“浑不吝”本身不具有贬义色彩,但由于该词汇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用作商标,则不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作用,因此该商标因缺乏显著特征被驳回。

  所以申请商标,应多方面考虑,并向专业机构咨询。否则不仅损失了资金,更损失了宝贵的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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