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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荣华月饼案看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冲突的司法认定

来源:张江注册公司  时间:2018-03-05 13:00:38

  

  案情简介

  苏国荣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简称顺德荣华商行)的负责人,顺德荣华商行是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苏氏荣华公司依法取得了1255171号 “荣华月”商标的使用权。因被诉侵权人的月饼的外包装铁盒上印有“榮華月餅“榮華 月饼,独立包装袋印有“大榮華月餅”、“香港榮華月餅”,月饼上印有“榮華”,以及“榮華牛油曲奇”的外包装纸盒印有“榮華牛油曲奇”、“荣华牛油曲奇”,外包装纸盒与铁罐包装盒正面下方均印有“榮華”标识。苏国荣遂起诉东莞荣华公司、香港荣华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裁判要点

  ■ 从标识上看,被控侵权标识与“荣华月”注册商标有一定差别

  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具有一定差别,虽然被控侵权月饼或其包装上使用的文字中包含了“榮華月餅”字样,但消费者在看到使用在月饼上的“榮華月餅”时,通常会认为“月”系与“饼”连用构成“月饼”,而不会认为“月”应当“榮華”连用构成“榮華月”。在相关公众或者被控侵权商品的消费者看来,被控侵权标识应当是“榮華”或“荣华”而不是榮華月而“榮 華”或“荣华”与“榮華月”在文字、含义等方面是不同的。

  ■ “榮華”标识在珠三角使用时间早于注册商标

  从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榮華”标识的使用情况来看,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的“榮華”标识作为商标在香港地区及中国内地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使用客观上早于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在中国内地的注册和使用,虽然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的“榮華”标识作为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并不等同于其在中国内地的使用,但考虑到香港与中国内地特别是广东地区的特殊关系,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营业地极为接近。以及早在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申请注册及使用前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的“榮華”月饼客观上已经出现在内地市场的事实,可以认定在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申请注册前,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的“榮華”商标在中国内地特别是广东地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

  ■ 商标持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使用注册商标

  从第 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第1255171 号“荣华月”商标在1997年10月获准注册后,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至少未能提交其在2002年前实际使用第1255171 号“荣华月”商标的证据。即便在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提交的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中也多为有争议的广告宣传材料,较少有实际使用于月饼等其被核准商品的证据。事实上,即便在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获得注册后,苏国荣、苏氏荣华公司也多以更接近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榮華”标识的方式使用其商标,而不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 商标使用是为发挥其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的价值和作用在于使用商标,商标使用是发挥其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体现和提升商标价值的根本途径。鉴于在第1255171 号“荣华月”商标注册及实际使用前,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榮華”月饼已经在中国内地实际使用并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同时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在获准注册后近年来的实际使用过程中也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消费群体,如果各方均规范使用其标识的情况下相关公众通常不会混淆“荣华月”月饼等商品与“榮華”月饼等商品。

  裁判结果

  被控侵权月饼及牛油曲奇或其包装上使用第1255171号“荣华月” 商标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近似商标,香港荣华公司与东莞荣华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月饼及牛油曲奇或其包装上使用“榮華”标识的行为未侵犯第1255171号“荣华月”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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