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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投标无效的情况?资质街为您解析三大版块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9:29:27

  施工企业在招投标环节,遇到合适的项目已是不易,若是因为投标无效而错失良机,那就不值得了。哪些情况会导致投标无效呢?如何规避投标无效的情况?资质街为您解析三大版块。

  一、开标环节

  在开评标现场,经常发生因供应商标书被拒收或被判定为无效标书而导致项目废标的情形,在开标环节,供应商投标文件被拒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递交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携带身份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招标文件对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确认方面,通常要求在投标文件内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开标前提供身份证(有的工程项目同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予以确认,但有的供应商因疏忽未携带身份证,或提供的证明无效,从而导致投标文件被拒收。

  、供应商因故迟到。

  实践中,经常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刚过时抱着标书匆忙赶到会场。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按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迟到的投标文书将被视为废标。

  、供应商更换单位名称递交投标文件。

  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的单位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的报名单位名称不一致,且没有提前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许多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一些供应商想当然地认为只要购买了招标文件,就可以随便以一个单位或者代理商的名义参加投标。

  、其他情形。

  供应商的招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标书时应对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应及时告知供应商在现场弥补这一缺陷;供应商保证金交纳情况不符合要求,如未到达指定账户、现场递交的保证金票据单位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符等。

  二、评标环节

  在评标环节,评委会对投标文件判定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效。

  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的,供应商未提供、提供的质检报告期限不符合要求、质检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提供质检报告与所投产品不符等。

  、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无效。

  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产品与授权书不符等。

  、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

  、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

  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工程投标文件报价封面,造价人员未签字并盖专用章。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造成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如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设备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或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导致评委会无法比较和评审;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与明细报价汇总不一致等。

  、要求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全或提供的样品质地、规格明显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不一致。

  、供应商对当前的政府采购政策把握不足。

  三、特别注意

  项目废标往往需要重新发布公告,重新组织开评标工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来说,无疑将浪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及时间。作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必要避免类似情形的发生。

  、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准确,不得任意提高标准,对货物类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不得具有针对性,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实际需要相适应。

  招标文件应清晰罗列资格证明文件,字体加粗,以对供应商起明示作用。此外,在招标文件前言最好加上“投标注意事项”字样,提醒供应商认真检查资格证明文件和注意招标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等内容。

  、供应商报名环节,对于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竞争不够充分的项目,应要求供应商在报名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这一做法并非为了限制供应商报名,而是提前对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如果资格证明文件有瑕疵或者不符合要求,报名受理人员要及时告知供应商。

  、对可能引起废标的情形做出预判,在开标前一二天与报名供应商沟通,要求供应商进行自检。

  如落实保证金交纳情况,核实供应商名称等。

  、评标环节,应要求评审专家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客观公正,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无效投标和废标的区别与联系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无效投标”和“废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却经常为人们所混淆,我们认为有必要澄清模糊认识,促进规范操作。

  从“无效投标”和“废标”的不同涵义和适用情形可以看出,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区别: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初审认定为无效,其投标文件将失去参加评审的权利,在当次招标活动中,该投标人将失去中标的可能,因此无效投标是针对某一投标供应商而言,涉及到的对象是投标人个体并非整个招标活动;废标则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当时的招标、开标、评标工作不得再继续,应予废除,即便确定了中标人,中标也无效。

  联系:在一次投标活动中,当无效投标的供应商数量突破“警戒线”后,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其后果即是废标,即无效投标的数量膨胀到一定限度后将导致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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