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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应如何做股权激励?不看你就亏了

来源:张江注册公司  时间:2018-03-02 10:30:25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模式,可以弥补短期激励的局限,扭转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倾向,保留优秀、核心的员工及业务骨干,增强公司竞争力,在实践过程中广为推崇。

  股权激励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应该根据自身发展不断调整股权激励的规则。初创公司、非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稍有不同。本文主要讲述非上市公司应如何设计股权激励方案。

  

  一、确定股权激励对象

  从人力资本价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等几方面确定激励对象范围。根据这个原则, 股权激励对象被分成了三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核心层,为公司的战略决策者;

  第二层面是经营层,为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管理者;

  第三层面是骨干层,为特殊人力资本持有者。

  二、确定股权激励方式

  股权激励的工具包括权益结算工具和现金结算工具。

  权益结算的优点是: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缺点是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动,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

  现金结算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权,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所影响。

  三、确定股权激励周期

  若要产生长期激励效用,股权激励需要分阶段进行,以确保激励对象的工作激情能够得以延续。

  一般可以将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例如针对期股方式,可按3:3:4的比例,每年1次,分3次授予完毕,同期股权的解锁及期权的兑现亦分3年期实施,这样,一项股权激励计划的全部完成就会延续6年;针对利润分红激励方式,每年进行1次分红,同时由公司存留一定比例的分红份额,待第3个年度返还,并以此类推。 之所以采用上述机制,其原因在于,在激励的同时施加必要的约束——员工中途任何时刻想离开企业,都会觉得有些遗憾,以此增加其离职成本,强化长期留人的效用。

  

  四、确定退出机制,避免法律纠纷

  为规避法律纠纷,在推行股权激励方案前应事先明确退出机制。针对不同的激励方式,分别采用不同的退出机制。

  (一)针对现金结算类激励方式,可从三个方面界定退出办法:

  (二)针对直接实股激励方式,激励对象直接获得实际股权,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要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的强制退出条款而要求激励对象转让股权存在较大困难,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上述规定往往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也是股东的固有权利,非经其事先同意,不得被剥夺。因此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激励不用等死,用错找死。运用得好,增加员工的工作动力,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但一旦用错,将加速企业死亡。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创造潜能,以此带动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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