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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超过房地产资质等级经营的惩罚划分是这样的!

来源:web  时间:2018-03-19 19:52:39

  湖北超过房地产资质等级经营的惩罚划分是这样的?房地产资质分为四级和暂定级,房地产资质等级对应的业务范围都有明文规定!如果有房地产企业因为利益的诱惑超过房地产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开展经营活动将会受到严厉的处分!但是各省市对具体处罚的细化和力度又有不同!今天跟着资质街小编去看看湖北省对超过房地产资质等级经营的惩罚划分吧……

  超过房地产资质等级经营的惩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湖北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初次违法,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危害后果轻微,且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罚款;

  .危害后果不严重,且采取善后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含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责令后逾期不改正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处万元以上万元(含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北处罚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取证责任: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监管责任: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占用土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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